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传刚,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胡民胜,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王秀侠,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侯传刚与被执行人胡民胜、王秀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7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民胜、王秀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侯传刚支付货款196150元、2019年7月11日前利息113650元及剩余利息(其中以186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3月10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098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6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民胜、王秀侠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胡民胜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3447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存款账户无余额可供扣划,查控显示的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反馈账户价值为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4、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民胜、王秀侠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信息中反馈的被执行人胡民胜名下车牌号为“苏GD××××”的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该车辆较为破旧,无控制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胡民胜银行存款账户余额3447元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控显示的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反馈账户价值为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