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志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钱航、董晓,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斯敏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潘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志东与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志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支付申请执行人谭志东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3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每日0.02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8.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9885.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斯敏洪、潘芳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逾期未履行,但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斯敏洪名下浙A9××××牌小汽车,现未实际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斯敏洪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拒不履行且逾期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谭志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斯敏洪、潘芳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25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