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雷桂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谢兴国与雷桂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桂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兴国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谢兴国3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桂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雷桂福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证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雷桂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兴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雷桂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兴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曾 平
审判员 田志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佘中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