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庆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高炜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孙庆伟高炜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孙庆伟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额314109.00元变更为10000.00元。因孙庆伟与高炜燃需重新核对账目,孙庆伟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孙庆伟预交6012.00元),由孙庆伟负担,应予退还孙庆伟诉讼费5987.0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卜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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