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前海新时代宏图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新时代宏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秦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B区2号配套办公楼201。

法定代表人:仝玉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男,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前海新时代宏图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图贰号合伙企业)与被告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正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广西正和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西正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贰号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被告广西正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宏图贰号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西正和公司回购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持有的上海泷洲鑫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325%的股权,回购价款为5亿元,并支付承诺收益(以5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2.判令广西正和公司向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以第1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3.判令广西正和公司向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支付律师费125万元;4.诉讼费由广西正和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宏图贰号合伙企业与广西正和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广西正和公司与上海麓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麓源有限合伙)就受让目标公司6.325%的股权承担收益及差额补足、股份补偿的义务。2016年9月9日,宏图贰号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实缴注资5亿元,2017年10月19日,目标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如果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则广西正和公司应履行第4条约定的义务。2017年8月4日,洲际油气公司发表公告触发回购条款。2019年1月30日,宏图贰号合伙企业向广西正和公司发出回购函,但广西正和公司至今尚未履约。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广西正和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广西正和公司辩称,1.对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5亿元的回购本金没有异议,但其诉请的承诺收益、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减。2.对于宏图贰号合伙企业诉请的律师费,虽然同意负担相关费用,但是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数额在符合律师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支付,请法院依法确认。3.同意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宏图贰号合伙企业与广西正和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2.交易背景2.1上海麓源有限合伙为目标公司股东之一,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拟通过受让上海麓源有限合伙持有的目标公司6.325%股权,实缴出资5亿元。2.2宏图贰号合伙企业受让上海麓源有限合伙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后,将对其实缴出资5亿元,该实缴出资将用于目标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子公司收购拥有境外油气田资产的2甲公司的股权,即班克斯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班克斯公司)100%股权、上海基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傲公司)100%股权。其中班克斯公司100%股权的预估值为29.8亿元、基傲公司100%股权的预估值为3.48亿元。2.3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公司)拟向宏图贰号有限合伙发行股份的方式,取得宏图贰号有限合伙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并间接收购目标公司拟拥有的境外油气田资产(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2.4上述交易完成后,宏图贰号有限合伙的5亿元最终转化为持有洲际油气公司股份,其最终持有的洲际油气公司股份不低于6821万股。3.支付前提4.收益及差额补足及股份补偿内容广西正和公司作为洲际油气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宏图贰号有限合伙承诺15%(年化)的投资收益,并为宏图贰号有限合伙参与本项目承担如下差额补足及股份补偿义务:4.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的收益补足。目标公司收到宏图贰号有限合伙投资款项后,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则广西正和公司应根据宏图贰号有限合伙届时的指令,选择下述方式之一进行收益补足:①按下述转让价款受让宏图贰号有限合伙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投资款项+投资款项*15%(年化)*N(N为自目标公司收到天安保险投资款项之日止广西正和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之间的天数处以365天折算为年)广西正和公司应于收到宏图贰号合伙企业基金股权转让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转让价款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5.违约责任若广西正和公司未按时足额依照本协议第4条约定履行收益及差额补足义务的,宏图贰号有限合伙有权行使如下权利:(1)要求广西正和公司继续履行本协议,且从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0.1%向宏图贰号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宏图贰号有限合伙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广西正和公司还应继续向宏图贰号有限合伙进行赔偿。

2016年9月5日,上海麓源有限合伙(甲方、出让方)与宏图贰号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上海麓源有限合伙所持有的目标公司6.32831287%股权(对应认缴出资50 000万元,实缴出资0万元)作价人民币1元,转让给宏图贰号有限合伙。

2016年9月9日,宏图贰号有限合伙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目标公司转账5亿元。

2017年8月4日,洲际油气公司发布《洲际油气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终止公告》),载明:现就终止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筹划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方案,具体如下: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华盖嘉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图贰号合伙企业、宁波天恒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市久富贸易有限公司等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96.70%股权,同时,像深圳安达畅实业有限公司、金砖丝路二期(深圳)股权投资仅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完成后,洲际油气公司将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并间接控制目标公司拥有的标的油气资产权益。三、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的原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距首次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至今已经超过8个月,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和市场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17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撤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议案。目前,公司已就重组方案的调整事项与交易对方进行初步磋商,各方仍需充分时间就调整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为稳定公司后续发展,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要求,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终止审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报材料。四、承诺事项本公司承诺: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结果公告刊登后的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9年1月30日,宏图贰号合伙企业向广西正和公司邮寄《提请回购函》,载明:鉴于洲际油气公司于2018年10月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未能获得证监会批准事宜已出发广西正和公司的回购义务,故向广西正和公司提出回购请求如下:广西正和公司应于收到宏图贰号一、在收到本函件后,立即履行回购义务……上述《提请回购函》,广西正和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收。

宏图贰号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新时代宏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签署《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律师费合计125万元。

诉讼中,广西正和公司确认以下事实:1.对于宏图贰号合伙企业主张收益补足的计算起止时间予以确认;2.对于125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认可,并表示应由广西正和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洲际油气公司发布《终止公告》,触发《合作框架协议》第4.2条关于广西正和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广西正和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收益补足的义务。通观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股权收益补足的数额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第4.2条的约定,在回购条款被触发后,广西正和公司应当依约回购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广西正和公司对于5亿元的回购本金数额予以确认,本院对该部分不持异议,对宏图贰号合伙企业请求5亿元回购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关于收益补足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广西正和公司对于收益补足及违约金的数额,不予认可,认为约定过高应当予以调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第4.2条的约定,广西正和公司回购股权的转让价款不仅包含5亿元的投资款项本金,还包含年化利率15%的收益。同时,《合作框架协议》第5条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广西正和公司还应向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支付每日0.1%的违约金。本院认为,上述约定的收益补足标准及违约金标准,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广西正和公司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违约事实、损失大小、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广西正和公司须依约支付年化15%的收益补足,同时应当以5亿元投资款项为基数,依照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收益补足及违约金均应以5亿元投资款项为基数予以计算,对于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提出的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对于收益补足及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鉴于双方对于收益补足的计算期间均予确认,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广西正和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收到宏图贰号合伙企业邮寄的《提请回购函》,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第4.2条的约定,广西正和公司应于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即应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广西正和公司未能履约,应自2019年2月21日起支付违约金,宏图贰号合伙企业主张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广西正和公司应当依约回购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6.325%的股权,回购价格应当为5亿元及收益补足(以5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同时,广西正和公司应当向宏图贰号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以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

此外,广西正和公司对于宏图贰号合伙企业主张的律师费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宏图贰号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5亿元回购原告深圳前海新时代宏图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泷洲鑫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6.325%的股权并支付收益补足款(以5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新时代宏图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新时代宏图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25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新时代宏图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021 500元,由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 751 800元,由深圳前海新时代宏图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69

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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