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文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强与被执行人马文正、李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米证执字第36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5,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米证执字第36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文正、李维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6,339元(其中案款35,900元、执行费439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