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二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体育中心东侧体育场9区1楼和2楼。
负责人:王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徐成与被告贾二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徐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