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天门市佳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元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民富,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涛,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督,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门市佳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郭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门市佳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上诉人郭正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