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2MYYX0。
法定代表人王云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曹娜娜,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国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艳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