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郑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郑某华罚金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刑终234号刑事判决书、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5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郑某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7万元。因郑某华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粤1523执293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7万元,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郑某华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郑某华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郑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某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郑某华目前在监狱服刑。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某华纳入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5刑终234号刑事判决书、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5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郑某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郑某华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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