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荣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范学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荣敏与被执行人范学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范学美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范学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021年3月19日、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范学美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学美银行存款413.4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范学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陈磊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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