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4-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H3Y380。
法定代表人:沈永前,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杰,男。
被告:雷立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立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立颖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雷立颖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被告雷立颖通过案外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飞贷”APP成功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7000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7000元,贷款期限18月”。合同签订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雷立颖指定账户转账27000元,但被告雷立颖未能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雷立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案外人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照与被告雷立颖签订的《服务协议》依约代被告雷立颖偿还了全部款项。2019年11月20日,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雷立颖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因此享有了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雷立颖的全部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雷立颖未作答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雷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供的《“飞贷”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南京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途承诺书》、放款证明及清单、代偿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31日,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立颖签订编号为FD925239933671702528的《“飞贷”额度借款合同》1份;雷立颖作为借款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飞贷”产品服务提供方签订编号为JK925242435120926721的《借款合同》1份;雷立颖作为借款人与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中证信用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服务方签订编号为FW925242435120926722的《服务合同》1份。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立颖在《“飞贷”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第一条释义1.1‘飞贷’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申请并获得的一笔或多笔贷款的统称。根据还款期限不同,区分为‘30日’、‘分期’两款产品。‘30日’产品贷款期限最长30日,按日计收费利(其中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服务方(如有)按《服务合同》约定计收服务费用)。‘分期’产品贷款期限为若干个月,按月等额还款。1.2‘《借款合同》’指在本合同约束下,借款人为使用授信额度而不时同意并与贷款人签署的授信额度项下单笔借款合同。……1.8‘贷款金额’指授信额度下单笔贷款的发放金额……1.10‘贷款期限’指《借款合同》中记载的贷款存续期间。1.11‘贷款利率’的具体标准以《借款合同》记载为准。1.12‘管理费’指基于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服务方(如有)为借款人办理了受理、审核、签约等手续,向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服务方(如有)支付的服务费用。管理费收取标准以《服务合同》记载为准。1.13‘综合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向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服务方(如有)支付的信息验证费、征信审核费、客户端服务费等。综合费收取标准以《服务合同》记载为准。1.14‘代偿费’指借款人贷款逾期时,且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服务方(如有)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归还应还款项后,借款人需另外支付给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服务方(如有)的费用。代偿费收取标准以《服务合同》记载为准。……第二条借款人信息姓名:雷立颖……第四条合同形式和生效4.1借款人与贷款人及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服务方(如有)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4.2借款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在《‘飞贷’额度借款合同》上签名,即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内容……第十条通知……10.3借款人同意,除非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借款人向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借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7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10.4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10.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
雷立颖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雷立颖……贷款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飞贷”产品服务提供方: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概述1.本合同是编号为FD925239933671702528的《‘飞贷’额度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借款人根据《‘飞贷’额度借款合同》中‘分期’产品的相关约定使用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使用协议。2.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适用《‘飞贷’额度借款合同》其他约定的条款。第二条贷款内容:1.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元整,(小写)¥27000。2.贷款期限:18个月……3.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年利率7.125%收取。利息从本合同项下贷款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起计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等额本金计算利息,至贷款全部结清日止。4.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旅游,借款人使用贷款……5.贷款发放:(1)本合同成立后,为保障借款人及时用款,贷款人同意将贷款资金先行发放至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专用账户,然后再由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或其他清算渠道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雷立颖……6.还款:(1)借款人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分18次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委托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证信用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贷款人交付。同时贷款人亦授权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证信用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向借款人收取每期应还本息。(2)还款日为贷款期限起始日或借款人和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方另行约定的其他还款日在每月(次月起算)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的最后一天为还款日;当月对应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不顺延……。(3)借款人授权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在还款日从本人账户扣划应还本息,并应当保持账户内的应还款项充足直至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扣款成功。……。第三条贷款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发生如下情形时,视为借款人违约:(1)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2.违约救济措施:当借款人发生还款逾期三十天以上,或连续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或累计逾期五期以上,或发生本条第1款(2)-(5)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合同,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息、逾期违约金及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收回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第六条其他……3.借款人认可以下事项,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中证信用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第三方,贷款人有权委托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就该债权转让行为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保证继续按照本合同以及新债权人指令履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接受新债权人的委托,继续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代收借款人所还款项、承担代偿责任以及送达、代收相关材料、协助诉讼等措施。……6.三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由借款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在“飞贷APP”上确认即告订立,按下述第7款的约定合同生效后,三方均接受本合同的约束。7.本合同仅在本合同对应的贷款资金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时方始生效。……”。
雷立颖与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中证信用云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一条概述1.本合同与借款人和南京银行签署的编号为JK925242435120926721的《借款合同》对应同一单笔贷款。……第二条贷款服务和费用1.管理费:鉴于服务方为借款人获得贷款办理受理、审核、签约等手续,借款人应向服务方在第一次还款时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金额按贷款金额的3%计算,本笔贷款的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元整,(小写):¥810.00。2.综合费:综合费以贷款金额为基数按月计算,与贷款本息同时支付,具体收费标准为:月综合费=贷款金额×1.33%-贷款月利息(贷款月利息计算标准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综合费至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之日停止计收。3.服务方有权按照其与贷款人的约定为借款人代偿应还未还款项给贷款人。服务方为借款人实施代偿后,即取得其支付的代偿款项部分对应的债权,服务方可就其支付的代偿款项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同时,借款人须向服务方支付代偿费。代偿费以服务方实施代偿的逾期贷款(一笔或多笔)的贷款余额为基数,以代偿费费率为系数,按天计算。逾期贷款的代偿费计算方式为:代偿费=逾期贷款的贷款余额*Σ(各区间代偿费率*各区间对应逾期天数)。逾期天数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该区间代偿费率为每天0.1%;逾期天数在11天至30天的(含30天),该区间代偿费率为每天0.15%;逾期天数在30天以上的,该区间代偿费率为每天0.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告雷立颖发放贷款27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雷立颖仅依约按期还本付息至2018年12月,被告雷立颖自2019年1月起未按约定还款。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对被告雷立颖逾期的借款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其中于2019年1月28日代偿1535.63元(本金1500元,利息35.63元)、2019年2月28日代偿1526.72元(本金1500元,利息26.72元)、2019年3月28日代偿1517.81元(本金1500元,利息17.81元)、2019年4月28日代偿1508.91元(本金1500元,利息8.91元),本金共计6000元,利息共计89.07元,已清偿完毕。2019年11月20日,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转让内容包含本金6000元及相应利息、综合费、代偿费等。2019年12月24日,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过在齐鲁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方式告知被告雷立颖。2020年7月16日,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取得债权后因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飞贷”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严格履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被告雷立颖发放贷款,被告雷立颖理应按约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但被告雷立颖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服务合同》的约定代被告雷立颖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剩余的贷款本息,因此取得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雷立颖的债权。后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雷立颖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24日将债权转让事实公告于《齐鲁晚报》,故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基于上述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享有本案的债权,被告雷立颖应按《“飞贷”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还款。因被告雷立颖尚欠借款本金6000元,故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雷立颖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雷立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约定的费用之和经过计算已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在起诉时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限额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雷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
二、被告雷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被告雷立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
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覃春园
人民陪审员 黄玉柳
人民陪审员 廖松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