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风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浩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优田禾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楼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被告:马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杨建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风立与被告北京优田禾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田禾雨公司)、马雷、杨建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晓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风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涛与被告兼优田禾雨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被告马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风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优田禾雨公司返还费用965 800元;2.要求优田禾雨公司以965

8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比率计算自2020年9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马雷、杨建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优田禾雨公司、马雷、杨建新负担。事实与理由:优田禾雨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2月3日起合作承办会议项目,双方约定由原告组织承办相关会议项目,项目所得款项汇入优田禾雨公司账户,由其将相关款项转给原告。截至2020年9月10日,优田禾雨公司共计拖欠原告业务合作款965 800元,马雷作为优田禾雨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监事,于2020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账务说明》,其中明确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优田禾雨公司共计欠原告业务合作款965 800元 ,马雷作为优田禾雨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承诺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之间先还款50万元,余款一年内还清。但截至目前,优田禾雨公司、马雷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杨建新系优田禾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是优田禾雨公司的一人股东,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时,杨建新与马雷是夫妻关系,自原告与优田禾雨公司合作以来,优田禾雨公司一直由马雷、杨建新共同实际经营,上述欠款发生在马雷与杨建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优田禾雨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马雷与杨建新的夫妻共同财产收益的多少,因此上述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马雷、杨建新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优田禾雨公司、马雷辩称,优田禾雨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原告挂靠在优田禾雨公司,在优田禾雨公司缴纳社保。马雷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合作,做会议服务,双方分工是马雷去做执行,负责现场拍摄,并提供道具,这部分产生的利润由马雷获得,原告负责招揽联络客户,剩余利润均归原告。双方以优田禾雨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接收款项并开具发票。马雷通过个人账户将利润转给原告,因此优田禾雨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书面合作协议。

虽然杨建新是优田禾雨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是马雷用杨建新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杨建新对此并不知情,之前双方就已经分居多年,因此杨建新不应承担责任。马雷个人愿意承担给付责任,但对于原告主张的金额有异议。双方合作两、三年的活动利润有两、三百万元,马雷已经支付原告100多万元,由于马雷的经营出现问题,有部分款项没有给付。双方曾经进行对账,第一次对账的利润为120多万元,当时说有些钱是马雷给酒店垫付的,给原告缴纳社保还有每个月1700元,缴纳了两年多,包括纳税也要扣除,同时今年还有新的项目合作,原告还有部分款项没有付,这些都需要从965 800元中扣减。

杨建新辩称,虽然我是优田禾雨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我并不实际控制公司,也没有经营过,一直是马雷经营。马雷和原告是合作关系,但马雷和原告之间的事情我并不知情,案涉款项并不是我经手,我不清楚。我和马雷2017年就已经分居,感情已经破裂,2020年办理了离婚。我认为这是马雷的个人债务,马雷与原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并没有经过我签字,案涉债务不应由我负担。我与马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对其债务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马雷与王风立就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业务进行对账。对账单上载明羽鸽公司、优田禾雨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入账、开发票、支出的情况,2018年12月10日后的入账主体为优田禾雨公司。该对账单还记载了马雷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王风立转款的情况,并记载截止2020年6月23日,账上余款为1 115 804.57元,备注为王风立在优田禾雨公司存款,马雷在该对账单上签字。此后,马雷分别于2020年6月26日、7月16日、7月17日共计向王风立支付15万元。2020年9月10日,马雷向王风立出具账务说明一份,上载明:从2018年2月3日起,王风立挂靠优田禾雨公司(马雷为实际经营者),法人杨建新,至2020年9月10日,共计挂靠结余965 800元。今马雷承诺,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之间先还款50万元,余款于一年内还清。如在期限内未还清,王风立有权向人民法院对马雷提起诉讼。如果在期限内公司贷款下来,要一次性还清。关于账务说明中的还款期限,王风立主张如果第一笔款项在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则剩余款项可以在2021年9月支付;如果第一笔款项出现逾期,则王风立有权立即要求支付全部款项。马雷则主张第一笔款项在2020年11月10前支付,剩余款项在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不认同王风立在第一笔逾期支付的情况下一次性主张全部债权。

优田禾雨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7日,股东为杨建新,同时杨建新担任优田禾雨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马雷担任监事。马雷与杨建新曾为夫妻关系,由马雷对优田禾雨公司实际经营。王风立主张,优田禾雨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雷通过账务说明明确优田禾雨公司尚欠的款项金额,并主张马雷通过账务说明加入优田禾雨公司的债务;而杨建新作为优田禾雨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优田禾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建新作为马雷的配偶,也应当对马雷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王风立主张与优田禾雨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提供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优田禾雨公司就会议服务事宜达成的协议一份以及转账凭证、发票证明其在优田禾雨公司合作的事实。该协议落款处优田禾雨公司加盖公章,王风立为负责人,协议款项汇入优田禾雨公司账户。马雷主张合作关系存在于王风立与其个人之间,款项应该由其个人给付,与优田禾雨公司和杨建新没有关系。

王风立向本院提供对账单、账务说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律师函以证明其主张,优田禾雨公司、马雷对于律师函不予认可,主张并未收到;对于对账单、账务说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于尚欠款项的具体金额不认可。优田禾雨公司、马雷为此提供聊天记录一份,证明王风立在优田禾雨公司缴纳社保。马雷对于账务说明中的金额不予认可,但在本院两次延长举证期限后仍未向法庭提举证据。在法庭释明后,杨建新亦未向法庭提举证据。

王风立与马雷在2020年9月10日的聊天记录显示,马雷曾表述:去年开始我做了几个项目,火锅店、直播、测温设备全赔了,公户的钱被我用了,现在特别难也觉得特别对不住你。本来心存侥幸山东的回收业务能赚个100左右,正好还你可是事事不如意,又黄了,身边亲戚、朋友、家人、媳妇都弄的关系不好……今年疫情一直状况不断挣不到钱,我想好好赚钱把你的钱给还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2020年11月15日马雷曾经以业务合作款抵顶案涉款项1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对账单、账务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适用当时的法律。

马雷作为优田禾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可以代表优田禾雨公司。本案中,马雷先是通过对账单明确王风立在优田禾雨公司存款的具体金额,之后通过账务说明确认王风立与优田禾雨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挂靠结余965 800元。由此可见,马雷通过账务说明已经明确了王风立与优田禾雨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马雷主张系其个人与王风立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但其主张与在案证据不一致,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马雷通过账务说明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给付责任,如不能按时给付,王风立有权起诉其个人,因此对于王风立要求马雷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建新的连带责任,虽然杨建新主张自己并未参与优田禾雨公司经营,但其被登记为优田禾雨公司的一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建新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间内未提举证据证明优田禾雨公司财产与杨建新的个人财产相独立,故杨建新应对优田禾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所欠款项的金额,马雷提出异议,主张还有优田禾雨公司代垫的社保费用等没有结算,但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院注意到,在优田禾雨公司成立前,双方曾以其他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由于马雷已经通过对账单及账务说明代表优田禾雨公司确认了上述债务,王风立根据账务说明主张所欠款项金额为965 8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在2020年11月15日抵顶1万元,故欠款金额为955 800元。优田禾雨公司、马雷如认为与王风立之间还有其他纠纷,可以另案主张。账务说明明确了付款期限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之间先还款50万元,余款于一年内还清。至本判决作出之日,账务说明确定的余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王风立要求给付全部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扣除抵顶的1万元,本院支持其49万元的请求。至于王风立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在利息的起算时间上,其按照2020年9月10日计算缺乏依据,本院调整为第一笔款项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20年11月11日,并依据抵顶款项情况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北京优田禾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风立业务合作款4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比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以49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比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杨建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王风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592元,由王风立负担4942元(已交纳),由北京优田禾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雷、杨建新负担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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