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彭林(小名:彭红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先辉与被告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先辉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先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先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先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昌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