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565015883H。 法定代表人:韩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松,男,****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务川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贵州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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