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皓,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皓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皓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五街清真寺胡同内,因行车之事与黄某发生纠纷,后被举报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皓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皓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皓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皓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皓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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