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清,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邹义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4301040220210500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万侠提供13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永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成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