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祥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高国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祥水与高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高国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祥水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国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祥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04民初123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