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宪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仲利,男。
审理经过
原告孟宪宇与被告董仲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宪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仲利给付设计费2000.00元及十年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农场设计室董仲利找到孟县宇画图纸,设计费4000.00元,但只给付原告20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董仲利已搬离原告提供的住所地,现董仲利不在被告所提供的地址,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被告董仲利已搬离原告提供的住所地,现去向不明,原告在起诉后不能准确地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视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孟宪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