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敦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岐兴路二巷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15544347。
法定代表人:林敬勇。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榕根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榕根村。
负责人:区健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敦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榕根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79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20)粤0608执保783号案依法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佛山农商行的银行账户80×××03、80×××40的存款限额人民币各4890453元,进入执行阶段后,该保全冻结措施已自动转为本案的有效冻结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3872100.49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余款3834171.49元将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冻结措施的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如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冻结效力自冻结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此外,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共执行到位3834171.49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