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平安东街**。 负责人:李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 被告:胡换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 被告:朔州市恒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大平易村原化肥厂旧址)。 法定代表人:范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与被告刘志文、胡换丽、朔州市恒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计13440元,由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占先 人民陪审员 曹晓兰 人民陪审员 武桂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曹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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