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0825C。
法定代表人:余延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单位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曹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正华天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 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耀飞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