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墨红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173106402,营业场所云南省富源县墨红镇兴民路。
负责人:朱胜兵,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红维(曾用名王红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被执行人:苏小丽,女,回族,1989年9月14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墨红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红维、苏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0日作出的(2020)云0325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墨红信用社于2021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6164.49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01月0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红维、苏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01月09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有少量余额,已采取冻结措施,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通过富源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情况较熟悉,认为去寻找被执行人也无法履行本案案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于2021年0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被执行人王红维、苏小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墨红信用社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6164.4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红维、苏小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