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志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何慧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谭少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志垣与被执行人何慧彬、谭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402执9633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何慧彬在光大银行38×××0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因被执行人现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慧彬在光大银行38×××08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