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华蓥市,现住麻江县。 被执行人:夏平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姚志红诉与夏平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5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8000.00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00元、执行费320.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平发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公积金、住房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夏平发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5月6日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姚志红,其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夏平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文恩才 书记员文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