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重整管理团队。
审理经过
2017年5月27日,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重整管理团队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27日召开,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根据法律规定,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批准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泰州市润鑫铸造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