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江山市海旺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88406025,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溪淤村山前坂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东,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江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山市海旺木材加工厂为与被告陈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支付货款69000元及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购买锯木板。2021年2月2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但至今未予支付上述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江友支付原告江山市海旺木材加工厂货款69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陈江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毛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周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