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振东,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陈学忠,原告提供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振东与被告陈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直接送达未果,之后又采取了邮寄方式,但仍然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振东的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向原告朱振东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全额退还原告朱振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