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鹏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富华小区50幢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9238344R。 法定代表人:张术朋。 委托代理人:李大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王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2××××××××。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鹏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立杰 人民陪审员 吴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 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