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唐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白石镇黄茅村易家组,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赵来君,男,****年**月**日出生,湘潭县人,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来君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来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来君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鑫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