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文盲,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衡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衡南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被告人彭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日吃午饭时、当日16时许均有饮酒。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衡南县向黄线行驶至8KM+800米即衡南县向阳镇天竺村杨吉岭路段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摔倒在地,造成了被告人彭某某受伤、所驾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彭某某的朋友到场后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90mg/100ml,随后在医院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43. 8mg/100ml.经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衡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侦查后,民警多次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彭某某拒不到案,随后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被告人彭某某于2021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意见

请求情况 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在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立案后拒不到案,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判决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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