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群众,歌厅收银员,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68号国际汽车园区泰得国际汽车装具城A座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86877671。 负责人:李昭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邵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一,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宋普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普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普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宋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新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