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572519588D。
法定代表人:周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全,男,汉族,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计2349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