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阳市吾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巍,经理。
被申请人:刘亚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彭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衡阳市吾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吾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在衡阳技师学院租赁及经营权承包合同押金3850元,并以其所有的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吾尚商贸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在衡阳技师学院租赁及经营权承包合同押金3850元;
二、查封申请人衡阳市吾尚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巍所有的湘DMK337金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