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柯宏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山北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军,系该区区长。
第三人: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
审理经过
江耀民与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赔偿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2行初20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江耀民于2019年2月16日,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柯宏娣,现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宏娣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珠山区人民政府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该案执行款由本院对第三人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下账户资金依法扣划进行清偿。第三人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亦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自愿同意代被执行人珠山区人民政府支付该案执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景德镇市珠山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8.674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