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平(系李亚军之姐),女,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李亚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本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系张本成之子),男,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华(系张本成之女),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亚军、李亚平与被告张本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亚军、李亚平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军、李亚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亚军、李亚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亚军、李亚平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李亚军、李亚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