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贺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