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金塔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张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福与被执行人张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65280元,被执行人保证2021年6月15日履行10000元,剩余55280元保证自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由张少云为被执行人担保。二、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于2021年12月30日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人刘福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甘070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