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单位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于新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于保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于国红,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利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岳歆,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新义、于保国、于国红、刘利明、岳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兵06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291157.62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因案件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1291157.62元,执行到位50000元,未执行到位1241157.6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