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敏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冯春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南昌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程张,总经理。
审理经过
刘敏杰与冯春谊、南昌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敏杰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敏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敏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