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姜晓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尹瑞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晓怡、孔骏因与被上诉人金花、尹瑞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17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晓怡、孔骏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金花、尹瑞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晓怡、孔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晓怡、孔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上诉人姜晓怡、孔骏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