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树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郁郸、蔡锭桐,均系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郑增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树光与郑增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二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总对总平台查询,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增秀有可供执行财产。关于本案诉讼保全冻结的郑增秀在汕头市鹏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缴的1100000元股权,因该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不存在,致本院无法向该公司提取相关财务报告及资产等信息。本院另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龙湖区税务局查询,也未能取得该公司的相关财务报告,前述股权无法评估价值致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查询被执行人郑增秀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树光并限期申请执行人王树光提供被执行人郑增秀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王树光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郑增秀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已经合议庭核实,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钦填
审 判 员 郑伟丰
代理审判员 方洁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