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同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伦,男,****年**月**日出生,住盐山县,系父子关系。
被告:孙士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圣佛镇焦南良村。
被告:盐山召辉商行,住所地盐山县圣佛镇焦南良村。
法定代表人:孙士礼,经营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同庆与被告盐山召辉商行、孙士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王同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同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