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涧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住所地徐州市。 经营者:邱娣,该会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高涧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邱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王磊与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应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磊560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银行有大额存款;另因(2018)苏0302执513号与(2018)苏0302执512号中,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磊签订了债权转让申请书,且债权转让申请书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故(2018)苏0302执513号与(2018)苏0302执512号中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主体变更为王磊,遂上述两案中的剩余案款转移至本案中,且申请执行人王磊已领取该案款25294.08元;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会堂停车场综合楼××、××室,已进行查封,因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两室房屋被打通,界限不明确,不适宜处置;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网络银行有大额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高涧秋、邱娣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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