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吐尔得艾力·沙吾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博乐市个体户,住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该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吐尔得艾力·沙吾提因与被上诉人李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吐尔得艾力·沙吾提于2021年2月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吐尔得艾力·沙吾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吐尔得艾力·沙吾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上诉人吐尔得艾力·沙吾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吐拉江·买买提明 审判员 王 战 斌 审判员 刘 庆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