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2号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宿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公司员工,住山西省交口县。特别授权。
被告:卢富波,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业职业,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卢富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广东珑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世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