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荣耿,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刘文用,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汪荣耿诉被告刘文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汪荣耿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荣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荣耿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荣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洁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慧玲 书 记 员 何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