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青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路。
被执行人:程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州市居民,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杨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州市居民,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黄振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青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海伟、杨旭、黄振浩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程海伟交纳罚金20000元、杨旭交纳罚金10000元、黄振浩交纳罚金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其中杨旭已交纳罚金10000元,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分别采取了3次网络查控,根据网络反馈的财产线索中,扣划被执行人程海伟银行存款219.77元,程海伟、黄振浩名下无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可供执行。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不动产及其他收益。程海伟目前尚在监狱服刑,黄振浩未在家中居住,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程海伟、黄振浩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海伟、黄振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次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为10219.7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有3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处置,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鲁078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