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仕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杨地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仕林诉被告杨地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仕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地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仕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原告因被告所聘为其提供劳务,在其与人合伙经营的修理厂负责汽车修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在被告处上班,因被告长期恶意拖欠工资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后对上班期间的劳务工资进行了结算,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000元,被告承诺此款须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前述欠款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履行了1,000元,剩余欠款原告再催要,被告更是拒接原告电话,微信信息不予回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上述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杨地忠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21年2月1日,被告对原告的工资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1,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载明于2021年5月31日付清。2021年3月4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资1,000元,尚欠工资10,000元未付,到期后,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诉来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仕林提交的欠条一张、其与被告杨地忠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张某的证词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10,000元未支付,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人证词、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地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仕林劳务工资10,000元;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地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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