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奇,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邹庆祥,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李小英,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邹庆祥、李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辽0202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1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邹庆祥、李小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6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邹庆祥、李小英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19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侃、葛伟伟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邹庆祥名下坐落于大连市××××号的房屋,2021年5月16日以1443528元的价格成交。拍卖款于2021年5月18日全部到账。扣除网拍服务费5443.52元,剩余执行款1438084.48元。申请人垫付执行费16538元,已领取执行款1438084.48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